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祁门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叶为舟一审获刑五年半 罚金45万元

发布时间:2026-08-10 10:18:02浏览次数:

安徽网、大皖客户端讯  据黄山发布消息 昨天(7月31日)上午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祁门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叶为舟受贿、贪污案。被告人叶为舟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;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。对扣押在案的赃款724748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被告人叶为舟,男,1959年2月出生,汉族,大专文化,户籍地黟县。2018年9月26日,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黄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。黄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,以被告人叶为舟涉嫌受贿罪、贪污罪,于2019年1月17日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日指定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,2019年1月25日,被告人叶为舟因涉嫌受贿罪、贪污罪被依法逮捕。

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:1999年至2018年,被告人叶为舟利用担任祁门县祁山镇镇长、镇党委书记、中共祁门县委常委、祁门县政协主席、祁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、黄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便利,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、购物卡共计109.61万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

2010年至2017年,被告人叶为舟利用担任黄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、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,侵吞、骗取公款344138元,用于个人生活开支。

歙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叶为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为他人谋取利益;利用职务之便,侵吞、骗取公共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、贪污罪,应受刑罚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为舟犯受贿罪、贪污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叶为舟在受贿、贪污犯罪中,均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具有索贿情节,依法从重处罚;案发后已退出受贿、贪污的全部赃款,可酌情从轻处罚;当庭自愿认罪,悔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