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柯澔侖/綜合報導
新北淡水一名無照謝姓保母,因涉嫌大力搖晃僅3個月大的李姓女嬰,導致女嬰腦部嚴重受創並失明,刑事部分二審判處拘役45日及7年6月徒刑。女嬰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士林地院日前判決謝女須賠償共3,402萬餘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無照謝姓保母涉嫌大力搖晃僅3個月大的女嬰,導致其腦部嚴重受創並失明,刑事部分二審判處拘役45日及7年6月徒刑。(示意圖/Unsplash)
判決書指出,李姓夫妻自2019年1月28日起,將3個月大女兒託付於謝女照顧,沒想到謝女在2月10日至13日、14日至17日期間,多次以不明方式傷害嬰兒臉部與下巴。2月19日,謝女疑似大力搖晃或以外力碰撞女嬰頭部後,便外出倒垃圾;隨後謝女丈夫發現女嬰失去意識,緊急送醫急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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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診斷,女嬰有硬腦膜下出血、雙眼視網膜出血,醫界認定屬「虐待性頭部創傷」(Abusive Head Trauma),即所謂的嬰兒搖晃症候群,造成女嬰腦部萎縮、發展遲緩、癲癇、雙眼失明,須終身依全日看護。
刑事部分,一審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判處謝女拘役50日,另依成年人故意重傷害兒童罪判6年徒刑。謝女不服上訴後,二審高等法院於去年11月改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,判處謝女拘役45日,並維持故意重傷害兒童罪刑責,加重至7年6月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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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嬰父母另針對醫療支出、失能照護費用、勞動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等項目,向謝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。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請求合理,扣除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,裁定謝女須賠償女嬰約2,180萬元,父親約621萬元,母親約600萬元,總額達3,402萬餘元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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